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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知识点:保证人和保证合同

2021-04-13 18:24:43  

2021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保证人和保证合同

点击查看》》(一)保证人

点击查看》》(二)保证合同

【例题·单选题】陈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张某向李某单方面提交了签名的保证书,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陈某未清偿借款本息,经查,张某并不具有代偿能力。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保证合同的效力及张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张某可以以自己不具有代偿能力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

B.张某可以以自己未与李某签订保证合同为由主张保证合同不成立

C.张某须向李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D.张某须向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答案】D。解析: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A项错误;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故B项错误;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C项错误,D项正确。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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