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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知识点:共同担保

2021-04-13 18:27:49  

2021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共同担保

有约定 按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承担责任的顺序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1)“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求偿,保证在物的担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后,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

【例题·单选题】甲从乙银行贷款200万元,双方于8月1日签订贷款合同,丙以保证人身份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因担心丙的资信状况,乙银行又要求甲提供担保,为此双方于8月3日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物为甲的一辆轿车(价值80万元),当日甲将轿车交付给乙银行。现甲到期无力偿还贷款,下列有关乙银行权利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乙银行只能先主张保证债权,因为质物的价值远不足以清偿债权

B.乙银行只能先主张质权,因为物的担保优于保证担保

C.乙银行只能先主张保证债权,因为保证债权先于质权成立

D.乙银行只能先主张质权,因为质权担保是债务人甲自己提供的

【答案】D。解析:当事人对担保责任承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果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则债权人应先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求偿,保证人在物的担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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