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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知识点:抵押物的出租

2021-04-14 15:16:06  

2021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抵押物的出租

1.先抵押后出租 (1)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2)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2.先出租后抵押 (1)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2)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提示】(1)先抵押后出租的,抵押权优先;(2)先出租后抵押的,租赁关系优先。

【例题·多选题】1月1日,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使用,租期3年。同年9月1日,因急需资金,甲将该房屋抵押给丙银行向其贷款,借款期限为3个月。贷款期限届满后,甲无力清偿,与丙银行达成协议,将房屋按市价折价,抵偿贷款本息120万元,另由丙银行向甲支付80万元。根据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和丙银行之间的协议无效

B.甲和丙银行之间的协议有效

C.丙银行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有权要求乙立即搬离房屋

D.丙银行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乙有权继续租住至租赁期满

【答案】BD。解析:(1)A、B项,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2)C、D项,出租在先,抵押在后的,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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