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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知识点:权利质押

2021-04-14 15:26:40  

2021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权利质押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类别

具体解释

质权设立要件

登记机关

证券权利 汇票、支票、本票、
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交付
【提示】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有关部门
基金份额与股权 —— 登记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知识产权 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登记 有关主管部门
应收账款 —— 登记 信贷征信机构

【例题·单选题】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由乙将自己的珍珠项链出质给甲。但其后乙并未将珍珠项链如约交付给甲,而是把该珍珠项链卖给了不知情的丙。丙取得珍珠项链后,与甲因该珍珠项链的权利归属发生纠纷。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珍珠项链权利归属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能否取得该珍珠项链的所有权,取决于甲同意与否

B.丙能取得该珍珠项链的所有权,但甲可依其质权向丙追偿

C.丙不能取得该珍珠项链的所有权,因为该珍珠项链已质押给甲

D.丙能取得该珍珠项链的所有权,甲不能向丙要求返还该珍珠项链

【答案】D。解析:根据规定,(1)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在本题中,乙未向甲交付珍珠项链,质权并未设立;(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乙将珍珠项链交付给丙,丙依法取得了该珍珠项链的所有权。综上,本题应选D。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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