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维修义务 | (1)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提示】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
2.增设他物 |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
3.风险承担 | (1)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2)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4.转租 |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2)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赔偿损失。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5.买卖不破租赁 |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 |
【例题·单选题】甲与乙订立租赁合同,将自己所有的一栋房屋租赁给乙使用。租赁期间,甲在征得乙同意后,将房屋卖给丙,并转移了所有权。下列有关该租赁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租赁合同在乙和丙之间继续有效
B.租赁合同自动解除
C.租赁合同自动解除,但是甲应当对乙承担违约责任
D.租赁合同自动解除,但是丙应当另行与乙订立租赁合同
【答案】A。解析: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