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财经 中公财经

中级会计职称
 

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知识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2021-04-15 18:15:46  

2021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维修义务 (1)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提示】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增设他物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风险承担 (1)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2)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转租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2)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赔偿损失。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

【例题·单选题】甲与乙订立租赁合同,将自己所有的一栋房屋租赁给乙使用。租赁期间,甲在征得乙同意后,将房屋卖给丙,并转移了所有权。下列有关该租赁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租赁合同在乙和丙之间继续有效

B.租赁合同自动解除

C.租赁合同自动解除,但是甲应当对乙承担违约责任

D.租赁合同自动解除,但是丙应当另行与乙订立租赁合同

【答案】A。解析: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

来源: 中公财经

上一篇 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知识点:租赁期限
下一篇 2021年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执行程序
联系我们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源文件地址。
扫描二维码 进群即可领取中级会计备考资料

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
备考资料包快捷领取通道

 
 
关闭弹框
提交成功!
近期我们会联系您,请注意接听
微信扫码
加中级会计学习交流群
二维码
进群即可领备考资料包并通知考试时间
 

推荐活动

查看更多
换一批
电话 咨询 课程 APP
 
 

选择分校

全国 北京 广东 山东 江苏 上海 浙江 河南 四川 山西 河北 湖北 安徽 湖南 福建 陕西 辽宁 重庆 云南 江西 广西 天津 吉林 内蒙古 黑龙江 海南 贵州 青海 甘肃 新疆 宁夏 西藏
 

选择项目

国内财经证书domestic

初级会计职称 税务师 初级经济师 中级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国际财经证书international

CMA

金融相关证书finance

证券从业 基金从业 期货从业 银行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