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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六章知识点:一般计税方法下加计抵扣规定

2021-04-21 13:34:31  

2021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一般计税方法下加计抵扣规定

加计抵扣10%【2020年新增】 (1)适用范围:生产、生活性服务业(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
(2)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提示】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不适用于: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4)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提示】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例题·单选题】甲电信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8月该企业销项税额为100万元,进项税额为20万元,甲企业当月实际应缴纳增值税为( )万元。

A.100

B.80

C.78

D.77

【答案】C。解析: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甲企业当月实际应缴纳增值税=100-20×(1+10%)=78(万元)。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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