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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公司解散和清算

2021-04-25 10:54:56  

2021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公司解散和清算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提示: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清算组

(1)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2)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3、债权登记

(1)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4、清算

(1)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2)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5、清偿债务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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