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研究开发费用
1.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费用的扣除
(1)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研究开发费的50%加计扣除;(即按照150%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3)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4)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除关联方外委托方加计扣除时不再需要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5)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