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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八章知识点:专利申请人

2021-05-07 16:22:34  

2021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专利申请人

包括发明人、设计人、职务发明中的单位、完成发明创造的外国人、继受取得申请权的人等。

【提示】专利申请人不一定是发明人或设计者。

(1)非职务发明的申请人。

①发明人、设计人是对已经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外观设计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②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在发明或设计完成后,取得专利申请权。如果对于已经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有两个以上,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

(2)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人。

①概念: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a.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b.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c.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②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3)继受取得申请权的专利申请人。

①包括通过合同取得申请权和通过继承取得申请权两种情况;

②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外国申请人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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