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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八章知识点: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标志

2021-05-07 16:35:16  

2021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标志

类型 具体内容
驰名商标 ①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提示】驰名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授权与代理 ①未经授权,商标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②商标代理人、代表人或者经销、代理等销售代理关系意义上的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人民法院适用商标法“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规定进行审理。
与地区相关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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