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级经济法知识点:票据法律制度-汇票
汇票的出票
1. 绝对应记载事项:若欠缺记载,票据便为无效。
汇票 | 本票 | 支票 | |
绝对 | (1)“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
(1)“本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提示:少付款人名称 |
(1)“支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提示:少收款人名称 |
2. 相对应记载事项
(1)付款日期: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2)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 非法定记载事项
(1)签发票据的原因或者用途
(2)该票据交易项下的交易合同号码
4. 出票的效力
(1)对收款人的效力:
收款人取得出票人签发的汇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对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只有付款之权限。
但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其具有承兑人的地位,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3)对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委托他人付款,一旦该行为成立,就必须保证该付款能得以实现。
如果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就应该承担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