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订立-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说明义务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例如,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提示:①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②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法定的提示义务。
③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2.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霸王条款”)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时无效;
(3)格式条款具有免责条款无效的法定情形时无效。
【提示】下列免责条款无效: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免责;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
【相关链接】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①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②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3.格式条款的解释
(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提示: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