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订立-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适用于生效合同,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损失。
2、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等情况,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