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知识点
第七章 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制度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是指企业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以下特殊情况下,出口企业可按视同出口货物处理,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并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
5.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力、燃气。
(三)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二、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以下货物免征增值税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等等。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下列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以下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三、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但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出口货物劳务。
四、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一)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情形
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
2.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列名生产企业(税法对具体范围有规定)出口非自产货物。
(二)适用免退税办法的情形
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
所谓的免退税办法是指免征出口销售环节增值税,并退还已出口货物购进时所发生的进项税额。
五、出口退税率
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
出口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一律从低适用退税率计算退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