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知识点
第七章 特殊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重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1.资产重组税务处理的原则
(1)资产重组必须要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公允价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为新企业今后的资产处理,包括折旧或摊销提供基础价格。
2.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所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的,可在今后“5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所得额,低于50%的则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纳税。
(二)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步骤
(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者损失;
(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者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2.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3.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
(1)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2)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