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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经济法》重要知识点:专利权

2021-06-03 16:08:41  

经济法知识点

第八章 专利权

专利权的客体及授予条件

1.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类别 具体解释
发明 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 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 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提示】对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7)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以及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

造,不授予专利权;

(8)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提示】第五项虽然属于技术发明的范围,但因为涉及国家安全而不授予专利权;第六项将平面印刷品排除在专利权的客体之外,主要原因是其更多地体现为一种视觉上的艺术美,而非技术上的新的进步。

3.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新颖性
创造性 ×
实用性 ×

【提示】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专利权的主体

1.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是指对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的专利享有独占、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人。专利权人是专利申请人。

2.专利申请人

包括发明人、设计人、职务发明中的单位、完成发明创造的外国人、继受取得申请权的人等。

【提示】专利申请人不一定是发明人或设计者。

(1)非职务发明的申请人。

①发明人、设计人是对已经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外观设计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②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在发明或设计完成后,取得专利申请权。如果对于已经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有两个以上,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

(2)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人。

①概念: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a.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b.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c.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②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3)继受取得申请权的专利申请人。

①包括通过合同取得申请权和通过继承取得申请权两种情况;

②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外国申请人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及例外

类别 具体内容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1)发明和实用新型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外观设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假冒专利 (1)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销售前述产品;
(3)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4)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5)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提示1】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提示2】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3.不视为
侵犯专利
权的行为
(1)权利穷竭
【提示】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2)在先使用
【提示】非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在专利权人获得专利权后,非专利权人有权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该专利技术,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3)临时过境
(4)为科研和实验的使用
(5)药品及医疗器械强制审查例外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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