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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政府采购法

2021-06-03 16:08:47  

经济法知识点

第八章 政府采购法

招标方式 概念 适用范围
公开招标 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提示1】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提示2】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邀请招标
(3家以上)
按照事先规定的条件选定合格供应商或承包商,只有接到邀请者方才有资格参与投标。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竞争性谈判
(3家以上)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需求直接要求3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与供应商分别进行一对一的谈判,最后通过谈判结果来选择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单一来
源采购
采购人直接从某个供应商或承包商处购买所需货物、服务或者工程的采购方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询价 采购人就采购项目向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被询价供应商(不少于3家)发出询价通知书,通过对报价供应商的报价进行比较,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采购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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