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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二章课后精练②

2017-11-28 10:06:49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在最新教材还没发布之前,中公会计小编建议打算备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可以先看2017年的教材,配合章后习题,便于你理解教材。下面是中公会计小编为你整理的《经济法》第二章章后习题。

单选题

1.甲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6 月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该公司董事的是( )。

A.张某,因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已逾6 年

B.吴某,原系乙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因其个人责任导致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已逾5 年

C.储某,系丙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该公司股东会决策失误,导致公司负有300万元到期不能清偿的债务

D.杨某,原系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其个人责任导致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逾2 年

2.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符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是( )。

A.张某,曾为甲大学教授,现已退休

B.王某,曾为乙企业董事长,因其决策失误导致乙企业破产清算,自乙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C.李某,曾为丙公司董事,因贷款炒股,个人负有到期债务 1000 万元尚未偿还

D.赵某,曾担任丁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期满未逾5 年

答案与解析

1.【答案】D。

2.【答案】A。解析:选项 B: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选项 C: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选项 D: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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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级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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