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财经 中公财经

中级会计职称
 

2018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二章课后精练-15

2017-12-05 17:54:29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在最新教材还没发布之前,中公会计小编建议打算备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可以先看2017年的教材,配合章后习题,便于你理解教材。下面是中公会计小编为你整理的《经济法》第二章章后习题。

多选题

1.甲伪造乙的签章签发一张支票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支付货款。当丁主张票据权利时,下列说法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丙有权以丁逾期提示付款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B.丙有权以出票人的签章被伪造致使票据无效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C.乙有权以自己的签章被伪造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D.甲有权以票据上并无自己的签章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2.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公示催告程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支票丧失的,不得申请公示催告

B.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票据所记载的票据权利人

C.公示催告期间不得少于 60 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 日

D.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 1 个月内作出除权判决

答案与解析

1.【答案】ACD。

解析:(1)选项 A:如果丁逾期提示付款,将丧失对一般前手(丙)的追索权;(2)选项 B: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3)选项 C: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4) 选项 D: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需要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2.【答案】BC。

解析:(1)选项 A: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支票丧失后, 持票人也可以申请公示催告;(2)选项 D: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 1 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将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推荐阅读: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试题及答案汇总(考生回忆版)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考情分析汇总

2017年中级会计涉及考点及相关题型分享

您可以点击加入>>>18年中级会计交流①群 568282720
您也可以了解更多课程>>>拿证必备

获取更多会计报考资讯,备考资料,模拟试题请关注中公会计新浪微博官方微信主页:    

微博:@中公会计 微信:中公会计

来源: 中公会计

上一篇 2018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二章课后精练-14
下一篇 2021年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执行程序
联系我们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源文件地址。
扫描二维码 进群即可领取中级会计备考资料

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
备考资料包快捷领取通道

 
 
关闭弹框
提交成功!
近期我们会联系您,请注意接听
微信扫码
加中级会计学习交流群
二维码
进群即可领备考资料包并通知考试时间
 

推荐活动

查看更多
换一批
电话 咨询 课程 APP
 
 

选择分校

全国 北京 广东 山东 江苏 上海 浙江 河南 四川 山西 河北 湖北 安徽 湖南 福建 陕西 辽宁 重庆 云南 江西 广西 天津 吉林 内蒙古 黑龙江 海南 贵州 青海 甘肃 新疆 宁夏 西藏
 

选择项目

国内财经证书domestic

初级会计职称 税务师 初级经济师 中级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国际财经证书international

CMA

金融相关证书finance

证券从业 基金从业 期货从业 银行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