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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二章课后精练-21

2017-12-07 14:30:08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在最新教材还没发布之前,中公会计小编建议打算备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可以先看2017年的教材,配合章后习题,便于你理解教材。下面是中公会计小编为你整理的《经济法》第二章章后习题。
简答题

甲公司购买乙公司价值30 万元的办公用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张以A 银行为付款人、票面金额为30万元的定日付款汇票。乙公司收到汇票后,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予以承兑。后乙公司为偿付所欠丙公司30万元贷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在背书时记载“禁止转让”字样。丙公司购买原材料时,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债权人丁。丁于该汇票付款期限届满时,向 A 银行提示付款,A 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余额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并作成拒绝付款证明交给丁。

要求: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 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丁可以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权?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与解析

(1)【答案】不成立。

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 票金额。本题中,A 银行对汇票承兑后即为票据的主债务人,不能以甲公司的账户余额不足为理由拒绝向持票人丁付款。

(2)【答案】丁可以向丙公司(前手背书人)、甲公司(出票人)和 A 银行(承兑人)行使追索权。

根据规定,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另外根据规定,背书人(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丙公司)再背书转让的, 原背书人(乙公司)对其后手(丙公司)的被背书人(丁)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由于乙公司向丙公司转让票据时记载了“禁止转让”字样,因此乙公司对丙公司后手 的被背书人丁不承担票据责任,丁不能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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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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