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2.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位于珠海、专门从事家用电器生产和销售。2016年 6 月发生如下事项:
(1)将自产的冰箱、微波炉赠送给偏远地区的小学,该批冰消和微波炉在市场上 的含税销售额共为 58.5 万元;
(2)将自产的家电分别移送上海和深圳分支机构用于销售,不含税售价分别为250 万和 300 万元,该公司实行统一核算;
(3)为本公司职工活动中心购入健身器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20万元,增值税额 3.4 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事项(1)中,甲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需要,简要说明理由并计 算销项税额,如果不需要简要说明理由。
(2)事项(2)中,甲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需要,简要说明理由并计 算销项税额,如果不需要简要说明理由。
(3)事项(3)中,甲公司负担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需要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与解析
2.【答案】
(1)甲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 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58.5÷1.17×17%=8.5(万元)
(2)甲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除外)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销项税额=250×17%+300×17%=93.5(万元)
(3)甲公司负担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因为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不视同销售,因此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推荐阅读:
您可以点击加入>>>18年中级会计交流①群 568282720 |
您也可以了解更多课程>>>拿证必备 |
获取更多会计报考资讯,备考资料,模拟试题请关注中公会计新浪微博、官方微信主页:
微博:@中公会计 | 微信:中公会计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