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仲裁
(一)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如果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 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当事人还可以自愿选 择仲裁机构及仲裁员;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请求仲裁庭根 据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请求;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予 调解。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仲裁组织是民间组织,它不隶属任何国家机关。仲裁组织仅对法律负责,依法独 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
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原仲裁协议失效),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2.不适用《仲裁法》的有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3.不能提请仲裁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仲裁法律制度适用范围的是( )(2017年)
A.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B.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C.离婚纠纷D.行政争议
【答案】A。解析:选项 B,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仲裁法》。选项 CD,与人身有关的纠纷及行政争议不能提请仲裁。
(三)仲裁协议
1.形式:必须书面形式
(1)可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也可在纠纷发生前后以其他书面方式达成请求仲裁的协议。
(2)其他书面方式包括电报、传真、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2.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效力
(1)仲裁协议中为当事人设定的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撤销。
(2)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 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于仲裁组织来说,仲裁协议具有可以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4)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 的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 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 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4.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 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例题·多选题】根据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无效仲裁协议的有( )。(2017 年)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签订的仲裁协议
B.因一方违约而被相对人依法解除的买卖合同中包含的仲裁协议
C.当事人就继承纠纷约定仲裁的仲裁协议
D.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答案】ACD。解析:选项 AD,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4)仲 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 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选项 C,与人身有关的纠纷及行政争议不能提请仲裁。
(四)仲裁程序
1.仲裁庭由 1 名或者 3 名仲裁员组成,由 3 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2.回避制度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3.仲裁应开庭但不公开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 以及其他材料做出裁决。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 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4.仲裁的和解与调解
(1)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也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3)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4)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5.作出裁决
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 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6.履行裁决及强制执行
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 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7.仲裁裁决的撤销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法定撤销情形之一的,或认定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 撤销。
【例题·判断题】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7 年)
【答案】×。解析: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原仲裁 协议失效),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例题·判断题】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答案】×。解析: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 决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你可能感兴趣的还有:
您可以点击加入>>>18年中级会计交流群 |
您也可以了解更多课程>>>拿证必备 |
获取更多会计报考资讯,备考资料,模拟试题请关注中公会计新浪微博、官方微信主页:
微博:@中公会计 | 微信:中公会计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