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诉讼时效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可依法中止、中断。
(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3 年。
(2)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又称主观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3)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5)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者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算。
注意:上述(4)、(5)项情形应以满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 以及义务人之日为前提,否则不适用该特别规定。例如,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但满 十八周岁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义务人,则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仍不应开 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关于普通时效期间的起算始点,也略有差异,具体如下:
(1)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事 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其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 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 确诊之日起算。
(2)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3)未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开始计算;债 权人给予对方宽限期的,则自该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4)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作 为之时开始计算。
(5)附条件之债的诉讼时效,自该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
(6)附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至之日起计算。
(7)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 2 年诉讼时效期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8)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
(9)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 2 年诉讼时效期间,分别依下列规定计算: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算;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输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算;因运输期间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 3 年;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算。
(二)长期诉讼时效期间
长期时效期间,又被称为客观时效期间,从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 20 年的,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不发生中止、中断,但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特殊规定
(1)海上货物运输中,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有 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规定时效期间为 1 年。
(2)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 年。
(3)人寿保险的保险金请求权,起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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