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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经济法》:2018中级会计高频知识点第二章(2)

2018-05-16 15:31:36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为了让大家快速了解考试重点,中公会计小编为你整理了《中级经济法》考点,和你一起学习。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

1.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拥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并依法对该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其他企业 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 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根据章程规定,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接受担保的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 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4 上市公司的下列担保行为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简答题 2016 年)

【提示】触及“总资产的 30%”红线时,相关担保事项不仅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而且应当以特殊决议规则通过(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3)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上市公司董事会拟决议公司担保事项,而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 不足 3 人,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2016 年简答题)

(7)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示】除上述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的担保事项外,上市公司的其他担保事项应当由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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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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