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事项 | 具体要求 |
1.出资人要求 |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 1 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投资设 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2.出资人 的公示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时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营业执照中 载明。 |
3.公司章程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
4.组织机构 |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 1 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 1~2 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
5.财务监督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提示】并非所有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都需要年度审计。 |
6.法人的人格否定原则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否独立的举证责任,由股东承担,而非由债权人承担。 【链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A.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设股东会
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但不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C.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D.公司债权人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有义务证明该公司的财产不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答案】C。解析:选项 A: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选项 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选项 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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