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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经济法》:2018中级会计高频知识点第三章(2)

2018-06-04 17:12:58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为了让大家快速了解考试重点,中公会计小编为你整理了《中级经济法》考点,和你一起学习。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不包括港、澳、台)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 中不能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1)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 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2)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 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例题·多选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用作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的有( )。

A.云滇针织品有限公司

B.昆海化妆品经销公司

C.樱园服装设计中心

D.霞光婚纱摄影工作室

【答案】CD。解析: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

【例题·单选题】下列中国公民中,依法可以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是( )。

(2014 年)

A.某市中级法院法官李某

B.某商业银行支行部门经理张某

C.某大学在校本科生袁某

D.某县政府办公室主任金某

【答案】C。解析: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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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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