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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节 证券法律制度
2.操纵市场——目标操纵交易量和交易价格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 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 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例题·单选题】某证券公司利用资金优势,在 3 个交易日内连续对某一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买卖,使该股票从每股 10 元上升至 13 元,然后在此价位大量卖出获利。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证券公司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0 年)
A.合法,因该行为不违反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B.合法,因该行为不违反交易自由、风险自担的原则
C.不合法,因该行为属于操纵市场的行为
D.不合法,因该行为属于欺诈客户的行为
【答案】C。解析:利用资金优势,把股价炒高获利,属于操纵市场。
3.虚假陈述
(1)指行为人在提交和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 大遗漏(该说不说)、不正当披露(例如年报披露晚了)的行为。
(2)主体
①发行人、上市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
②专业证券服务机构;
③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或其他证券自律性组织。
4.欺诈客户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提示】欺诈客户的主体是“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
5.其他禁止的交易行为
(1)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2)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他人的证券账户,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3)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 乱证券市场;
(4)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 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 或者信息误导。
【例题·多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的有( )。(2006 年)
A.甲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活动中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
B.乙证券公司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C.丙证券公司利用资金优势,连续买卖某上市公司股票,操纵该股票交易价格
D.上市公司董事王某知悉该公司近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在该信息公开前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他人
【答案】ABCD。解析:(1)选项 A:属于虚假陈述;(2)选项 B:属于欺诈客户;(3)选项 C:属于操纵市场;(4)选项 D:属于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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