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为了让大家快速了解考试重点,中公会计小编为你整理了《中级经济法》考点,和你一起学习。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二节 保险法律制度
第三节 票据法律制度
一、票据法基础理论(三)票据行为
1.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盖章为权利义务 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2.根据有关规定,票据行为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 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这里所指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必须合法,即票据行为的进行程序、记载 的内容等合法。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①关于签章。
A.自然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自然人的签名或盖章。自然人在票据上的签名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B.单位的签章
a.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b.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 者盖章。
c.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d.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e.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
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提示】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 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主体 | 签章无效效果 | |
1 | 出票人 | 票据无效 |
2 | 承兑人、保证人 | 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
3 | 背书人 | 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
记载事项 | 具体要求 |
绝对记载事项 | 必须记载,如无记载,票据无效 |
相对记载事项 | 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 |
任意记载事项 | 由当事人任意记载的事项,记载即产生法律效力,不记载不产生法律效力 |
非法定记载事项 | 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
A.付款人名称
B.收款人名称
C.付款地
D.出票地
【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记载事项。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3.票据行为的代理
(1)代理概述
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必须由“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且应当在票据上表明 其代理关系。
(2)无权代理
《票据法》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 担票据责任,即签章人应承担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3)越权代理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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