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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经济法》:2018中级会计高频知识点第四章(28)

2018-06-26 15:39:57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为了让大家快速了解考试重点,中公会计小编为你整理了《中级经济法》考点,和你一起学习。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三节 票据法律制度
二、汇票
(一)汇票的概述与分类
1.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 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分类
 
 
 
依出票人身份的不同
 
银行汇票
出票 出票银行签发
使用 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也可用于支取现金
提示付款期 自出票日起 1 个月(即付)
 
 
商业汇票
 
按承兑人分
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
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出票 银行以外的企业或组织(个人不能使用)
付款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提示付款期 自汇票到期日起 10 日(远期)
依汇票到期
日的不同
即期汇票 见票即付的汇票、到期日与出票日相同的汇票、未记载付款日的汇票
远期汇票 定日付款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
(二)汇票的出票
1.出票的概念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2.出票的记载事项
出票的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和非法定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
事项
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商业汇票);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付款日期 未记载的,视为见票即付
付款地(3 选 1) 未记载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出票地(3 选 1) 未记载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非法定记
载事项
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
【注意】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3.出票的效力
出票是以创设票据权利为目的的票据行为。
(1)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和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法律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2)对付款人的效力。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只 是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而使其具有承兑人的地位,只有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付 款人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3)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出票人发出的汇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一方 面就票据金额享有付款请求权;另一方面,在该请求权不能满足时,享有追索权。同 时,收款人享有依法转让票据的权利。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导致票据无效的是
( )。(2017 年)
A.在票据上更改收款人名称的
B.在票据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
C.在票据上未记载出票地的
D.在票据上更改付款人姓名的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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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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