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为了让大家快速了解考试重点,中公会计小编为你整理了《中级经济法》考点,和你一起学习。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六)汇票的付款
1.付款提示
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出示票据,请求付款的行为。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①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 1 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 10 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 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此外,持票人在以下情形下可不为付款提示:
①付款人拒绝承兑,无须再为提示;
②票据丧失,只能通过公示催告或普通诉讼来救济;
③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期限提示,可直接行使追索权;
④付款人或承兑人主体资格消灭,持票人无法提示。
2.支付票款
持票人向付款人进行付款提示后,付款人无条件地在当日按票据金额足额支付给 持票人。
3.审查义务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应当履行审查义务,即应当审查持票人提示的汇 票背书是否连续,并应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提示 1】该审查义务仅限于汇款格式是否合法,即汇票形式上的审查,而不负责实质上的审查。
【提示 2】如果付款人或者其他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4.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但是,如果付款人付款存 在瑕疵,即未尽审查义务而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其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 失而付款的,则不发生上述法律效力,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 除责任。
【例题·判断题】甲公司签发一张由自己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在票据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并签章后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在该票据到期日后 5 天内向甲公司请求付款时遭到拒绝,此时,丁公司只能向丙公司形式追索权。( )(2017 年)
【答案】×。解析:乙公司在货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其不向后手的被背书人即丙公司的被背书人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甲公司虽然在丁公司提示付款时拒付, 但作为承兑人仍然承担票据责任。因此,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和丙公司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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