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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五、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 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的。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缔约过失责任 | 违约责任 | |
产生时间 | 合同生效之前 | 合同生效后 |
适用范围 | 合同未生效,未成立,无效 | 合同生效 |
赔偿范围 | 信赖利益损失 | 可期待利益损失 |
可期待利益损失≧信赖利益损失 |
A.未缔结合同,则天宇公司就磋商事宜无需承担责任
B.虽未缔结合同,但天宇公司构成恶意磋商,应赔偿损失
C.未缔结合同,则商业秘密属于黑马公司自愿披露,不应禁止外泄
D.天宇公司也付出了大量的工作成本,如被对方主张赔偿,则据此可主张抵销
【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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