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为了让大家快速了解考试重点,中公会计小编为你整理了《中级经济法》考点,和你一起学习。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一、买卖合同
(三)买卖双当事人的权责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 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
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 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 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 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 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四)所有权保留条款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为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 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出卖人。所有权保留的规定只适用于动产,买卖合同 当事人主张将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不得主张取回标的物的情形
(1)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买受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 处分时,第三人已经依法善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 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 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出卖人另 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 场价格的除外。
【例题·单选题】甲、乙双方于 2013 年 1 月 7 日订立买卖 1000 台彩电的合同,价款 200 万元,双方约定:甲支付全部价款后,彩电的所有权才转移给甲。乙于 2 月4 日交付了 1000 台彩电,甲于 3 月 5 日支付了 100 万元,5 月 6 日支付了剩余的 100万元。下列关于彩电所有权转移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是( )。
A.2 月 4 日 1000 台彩电所有权转移
B.3 月 5 日 1000 台彩电所有权转移
C.3 月 5 日 500 台彩电所有权转移
D.5 月 6 日 1000 台彩电所有权转移
【答案】D。解析:根据规定,双方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只有当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之后,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你可能感兴趣的还有:
您可以点击加入>>>18年中级会计交流群 |
您也可以了解更多课程>>>拿证必备 |
获取更多会计报考资讯,备考资料,模拟试题请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中公会计新浪微博、官方微信主页:
微博:@中公会计 | 微信:中公中级会计职称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