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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经济法》:2018中级会计高频知识点第八章(7)

2018-07-12 17:23:12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为了让大家快速了解考试重点,中公会计小编为你整理了《中级经济法》考点,和你一起学习。
 
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第二节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一)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
1.出资人职责代表机构
(1)国务院是国有资产所有权人的代表。
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和所有权人虽然是国家,但根据法律的规定由国务院代表 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2)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所确定的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 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所设立的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 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例如,国家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是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务院对金融类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出资人享有出资者权利,包括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 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和出资人其他权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需要, 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通过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股东(大) 会决议,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维护出资人权益。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1)各级权力机关的监督;
(2)各级政府的监督;
(3)社会监督。
【例题·判断题】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出资人职责代表机构。国务院所确定的关系国民经 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 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国家出资企业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的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 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例题·多选题】《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的国家出资企业包括( )。
A.国有独资企业
B.国有独资公司
C.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D.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国家出资企业。《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 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或者建议
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1)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 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3)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 事人选。
(4)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法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兼职限制与义务
(1)兼职限制
未经任免机构同意,董事、高管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管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 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义务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 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 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例题·判断题】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 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3.国家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1)
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
产、进行大额捐赠
①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②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2) 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3) 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 ①一般的
②重要的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
 
国有资产转让
①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
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
②其他的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1)
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
额捐赠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 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
 
(2)
合并、分立、解散、申请
破产、改制
①一般的
②重要的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
 
国有资产转让
①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
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
②其他的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4.企业改制管理制度
(1)国家出资企业改制的形式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的企业改制是指:
①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③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5.与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1)关联方的范围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的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2011 年选择题)
(2)与关联方交易的限制和禁止
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 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
①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②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 为: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 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 资。
③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 构委派的股东代表,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 该交易所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6.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制度
(1)企业产权转让。
①审批。
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 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转让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 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 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②信息披露。
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 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
20 个工作日。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 个工作日。
③受让方的确定。
转让方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 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机构备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 5 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 12 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 织竞价。竞价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且不得违反国家 法律法规的规定。
④转让价格的确定。
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 评估结果。
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 20 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 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 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 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 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 1 年。
⑤非公开协议转让。
以下情形的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a 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 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b 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转让价格确定的特殊规定 (2018 年新增)
以下情形依法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 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
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直 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 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2)企业增资。
①审批。
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 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增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时间不得少于 40个工作日。
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 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 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
增资企业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 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②非公开增资。
以下情形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a 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
b 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以下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a 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
b 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c 企业原股东增资。
(3)企业资产转让
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 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 构公开进行。
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 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转让方应当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底价和转让信息公告期:
a 转让底价高于 100 万元、低于 1000 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 个工作日;
b 转让底价高于 1000 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资产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
7.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
对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应当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 入和支出包括:
①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
②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③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
④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四)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法律责任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法律规定:
1.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 5 年内不得担任上述三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上述三类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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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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