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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经济法》:2018中级会计高频知识点第八章(15)

2018-07-13 14:34:41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为了让大家快速了解考试重点,中公会计小编为你整理了《中级经济法》考点,和你一起学习。
 
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第五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概述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 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政府采购的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

2.公正原则。

3.公平竞争原则。

4.公开透明原则。

(二)政府采购的对象

1.原则上,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 条件获取的;

(2)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2.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采购均应适用《政府采购法》,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除外:

(1)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 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 社会公共利益;

(2)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

(3)军事采购。

二、政府采购当事人

(一)政府采购当事人

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供应商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国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自行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以自行 采购。

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 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 定采购代理机构。

(三)关联方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 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 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 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 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 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身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 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 采购活动。

(四)采购人员的回避 (2018 年新增)

1.采购人员的回避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 回避:(主动)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 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 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 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经供应商申请回避)

【例题·单选题】根据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采购人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情形是( ) 。(2017 年)

A. 要求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B.要求供应商具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

C.要求供应商拥有特定的商标

D.要求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答案】C。

【例题·判断题】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 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政府采购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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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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