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是9月8日到9月9日,距离考试已经不到两个月的时间了,现在正是准备冲刺的时机。中级经济法的考试有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历年的考点重复出现,二是注重对当年教材新增的部分的考察。接下来我们一起来整理一下关于中级经济法各个章节常见的考点,希望能加深广大考生对各个章节的印象。
【章节】第一章·总论
【考点】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
1.第一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1)起诉和受理:
①起诉必须法定条件
a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b有明确的被告;
c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d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管辖范围,同时还必须办理法定手续;
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②审理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③公开审理
依法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依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2)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既独立又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未经当事人确认或无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书记员担任记录。
变更程序:简易程序案件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已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之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发回重审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2.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
(1)上诉期限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只有第一审案件的当事人才可以提起上诉。只能对法律规定的可以上诉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
(2)二审判决、裁定
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而提起上诉案件适用第二审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3.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4)不予受理的情形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3)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对于上诉第一、二项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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