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是9月8日到9月9日,距离考试已经不到两个月的时间了,现在正是准备冲刺的时机。中级经济法的考试有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历年的考点重复出现,二是注重对当年教材新增的部分的考察。接下来我们一起来整理一下关于中级经济法各个章节常见的考点,希望能加深广大考生对各个章节的印象。
【章节】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事项 | 具体要求 |
1.出资人要求 |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2.出资人 的公示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时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 |
3.公司章程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
4.组织机构 |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
5.财务监督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提示】并非所有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都需要年度审计。 |
6.法人的人格否定原则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否独立的举证责任,由股东承担,而非由债权人承担。 【链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