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是9月8日到9月9日,距离考试已经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了,现在正是准备冲刺的时机。中级经济法的考试有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历年的考点重复出现,二是注重对当年教材新增的部分的考察。接下来我们一起来整理一下关于中级经济法各个章节常见的考点,希望能加深广大考生对各个章节的印象。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考点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不包括港、澳、台)
【提示】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1)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2)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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