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是9月8日到9月9日,距离考试已经不到两个月的时间了,现在正是准备冲刺的时机。中级经济法的考试有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历年的考点重复出现,二是注重对当年教材新增的部分的考察。接下来我们一起来整理一下关于中级经济法各个章节常见的考点,希望能加深广大考生对各个章节的印象。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考点7】入伙和退伙
1.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
(1)退伙原因
退伙包括自愿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和法定退伙(当然退伙、除名)。
类型 | 具体提示 | |
协议退伙 |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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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退伙 | ①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 ②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 ③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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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退伙 |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提示】普通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不一定导致当然退伙,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否则退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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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 | ①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 【除名情形】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
②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 ||
③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 ||
④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相关链接】“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当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的区别 | ||
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 | |
[1]合伙人死亡 | √ | √ |
[2]丧失资格 | √ | √ |
[3]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 |
[4]丧失偿债能力 | √ | × |
[5]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否则退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