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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四章考点:公司债券的发行

2018-08-14 14:50:40  

今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是9月8日到9月9日,距离考试已经不到两个月的时间了,现在正是准备冲刺的时机。中级经济法的考试有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历年的考点重复出现,二是注重对当年教材新增的部分的考察。接下来我们一起来整理一下关于中级经济法各个章节常见的考点,希望能加深广大考生对各个章节的印象。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考点2】公司债券的发行

1.一般规定

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3)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4)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重要)

(5)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7)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2.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认为融资能力强),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3.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资信状况符合以下标准的公司债券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自主选择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1)发行人最近3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

(2)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1年利息的1.5倍;

(3)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

(4)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意】

①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②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但满足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一般条件,只能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得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

4.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者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

(4)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5.信用评级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6.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2)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中国证监会简化核准程序。

7.公司债券的发行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1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

(2)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3)采用分期发行方式的,发行人应当在后续发行中及时披露更新后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每期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募集资金用途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

注意: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9.非公开发行

(1)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

(2)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提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

(3)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4)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无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5)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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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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