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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四章考点:禁止交易的行为

2018-08-14 14:59:29  

今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是9月8日到9月9日,距离考试已经不到两个月的时间了,现在正是准备冲刺的时机。中级经济法的考试有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历年的考点重复出现,二是注重对当年教材新增的部分的考察。接下来我们一起来整理一下关于中级经济法各个章节常见的考点,希望能加深广大考生对各个章节的印象。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考点6】禁止交易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禁止的交易行为包括内幕交易行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制造虚假信息行为和欺诈客户行为。

1.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1)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③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④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⑤证监会工作人员及由于职责对证券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人员;

⑥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2)内幕信息包括;(21+8)

①应提交临时报告的21条重大事件;

【提示】重大事件一定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一定属于重大事件。

②上市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减资在重大事件里)的计划;

③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④上市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⑤上市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⑦上市公司的收购方案;

⑧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3)内幕交易行为界定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提示】内幕交易的范围:自己买卖;建议他人买卖;泄露该信息给他人买卖。

2.操纵市场——目标操纵交易量和交易价格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3.虚假陈述

(1)指行为人在提交和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该说不说)、不正当披露(例如年报披露晚了)的行为。

(2)主体

①发行人、上市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

②专业证券服务机构;

③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或其他证券自律性组织。

4.欺诈客户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提示】欺诈客户的主体是“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

5.其他禁止的交易行为

(1)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2)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他人的证券账户,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3)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4)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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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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