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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四章考点:保险利益原则

2018-08-14 15:14:20  

今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是9月8日到9月9日,距离考试已经不到两个月的时间了,现在正是准备冲刺的时机。中级经济法的考试有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历年的考点重复出现,二是注重对当年教材新增的部分的考察。接下来我们一起来整理一下关于中级经济法各个章节常见的考点,希望能加深广大考生对各个章节的印象。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考点10】保险利益原则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失,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

1.人身保险合同

(1)基本规定

①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②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但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在人身保险中,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上述人员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⑤与投保人之间不具有上述关系,但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

2.财产保险合同

①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②如果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不得对保险人行使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在财产保险中,我国《保险法》未明确规定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一般来讲,财产保险中享有保险利益的人员范围主要有:对财产享有法律上权利的人,如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等;财产保管人;合法占有财产的人,如承租人、承包人等。

3.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合同所特有的一项原则。保险人的赔付以投保时间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而且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其基本含义包括:

①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中,如果保险标的遭受全部损失,保险人即按保险金额赔偿;如为部分损失,则按实际损失赔偿。

②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③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4.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对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此处的近因并非是指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而是指有支配力或一直有效的原因。

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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