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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四章考点:汇票的保证

2018-08-14 15:45:23  

今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是9月8日到9月9日,距离考试已经不到两个月的时间了,现在正是准备冲刺的时机。中级经济法的考试有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历年的考点重复出现,二是注重对当年教材新增的部分的考察。接下来我们一起来整理一下关于中级经济法各个章节常见的考点,希望能加深广大考生对各个章节的印象。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考点18】汇票的保证

1.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充当保证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票据行为。

2.记载事项

【注意】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绝对记载事项 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1)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未记载的以保证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保证人住所;
(2)被保证人的名称:未记载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
(3)保证日期:未记载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保证不得附有条件
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4.保证的效力
(1)保证人的责任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保证人的责任
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人的追索权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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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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