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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六:抗辩权的行使

2019-07-18 15:26:51  

今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是9月7日到9月8日,距离考试已经不到两个月的时间了,现在正是准备冲刺的时机。中级经济法的考试有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历年的考点重复出现,二是注重对当年教材新增的部分的考察。接下来我们一起来整理一下关于中级经济法各个章节常见的考点,希望能加深广大考生对各个章节的印象。


1. 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

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 后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

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 不安抗辩权

(1)中止履行

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

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

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

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以上就是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希望大家在备考过程中坚持不懈,每天都是新的开始,每天都有新的收获。

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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