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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2019-07-24 16:03:35  

过去的时间会永远流入无边的黑洞,永不再回来,所以要珍惜当下的每一秒。备考2019中级会计师考试也是如此,时间只会慢慢流逝,但是大家的知识可以越积越多,现在正处于备考的预习阶段当中,希望大家都能按时学习,夯实基础,为今后的中级会计备考做充足的准备。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中级会计经济法的知识点。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伙企业合伙人至少为2人以上,对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数的最高限额,我国合伙企业法未作规定,完全由设立人根据所设企业的具体情况决定。

关于合伙人的资格,《合伙企业法》作了以下限定:

①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何组成,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受限制。

②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指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希望大家在备考过程中坚持不懈,每天都是新的开始,每天都有新的收获,争取在中级会计考试中旗开得胜,取得好成绩。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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