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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

2019-07-25 14:25:33  

距离2019中级会计考试时间已经很接近了,相信现在广大考生正在处于备考的最后阶段,希望大家都能按时学习,夯实基础,为即将来到的的中级会计考试做充足的准备。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中级会计经济法的知识点。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即订立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保险人即保险公司;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其应具备的条件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2)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射幸合同,即为碰运气的机会性合同。

3.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即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4.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5.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希望大家通过学习这些知识点,能在中级会计考试上旗开得胜,争取拿到好成绩!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中公财经提供的以上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等相关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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