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财经 中公财经

中级会计职称
 

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知识点:房屋租赁合同

2019-09-30 17:09:59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开始备考了,你知道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经常涉及哪些知识点吗?下面,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房屋租赁合同,希望对备考中级会计的考生有所帮助。

房屋租赁合同

(1)房屋租赁的效力

①无效情形:

情形 违建 出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
未批 出租人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
超期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处理 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无效因素消灭,可转为有效; 
提示:不可请求租金,但可要求参照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②登记与否不影响合同生效: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合同成立在先的。

(2)承租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情形:

①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②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③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3)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解释】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才有优先购买权,对于其他标的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提示】承租人丧失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情形:

①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②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

【解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③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④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房屋租赁合同,因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和大纲暂未公布,以上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来源于2019年内容,大家可先行学习,提前掌握知识点。想要了解更多中级会计实务备考资料,可持续关注中级会计考试网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资料包,扫码进群即得!

来源: 中公财经

上一篇 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知识点:融资租赁合同
下一篇 2021年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执行程序
联系我们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源文件地址。
扫描二维码 进群即可领取中级会计备考资料

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
备考资料包快捷领取通道

 
 
关闭弹框
提交成功!
近期我们会联系您,请注意接听
微信扫码
加中级会计学习交流群
二维码
进群即可领备考资料包并通知考试时间
 

推荐活动

查看更多
换一批
电话 咨询 课程 APP
 
 

选择分校

全国 北京 广东 山东 江苏 上海 浙江 河南 四川 山西 河北 湖北 安徽 湖南 福建 陕西 辽宁 重庆 云南 江西 广西 天津 吉林 内蒙古 黑龙江 海南 贵州 青海 甘肃 新疆 宁夏 西藏
 

选择项目

国内财经证书domestic

初级会计职称 税务师 初级经济师 中级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国际财经证书international

CMA

金融相关证书finance

证券从业 基金从业 期货从业 银行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