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财经 中公财经

中级会计职称
 

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知识点:合同履行的规则

2019-11-07 17:35:49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开始备考了,你知道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经常涉及哪些知识点吗?下面,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合同履行的规则,希望对备考中级会计的考生有所帮助。

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利他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直接取得债权的合同。

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1)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第三人请求权的取得以其明确向债务人表示接受该权利时发生。

(2)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债务人对于合同债权人可行使的一切抗辩权,对该第三人均可行使。

(4)因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增加的费用,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权人承担。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第三人负担的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该合同必须征得第三人同意。该合同以债权人、债务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法律效力为:

(1)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债权人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一切抗辩,第三人均可行使。

(3)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所增加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由债务人承担。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合同履行的规则,因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和大纲暂未公布,以上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来源于2019年内容,大家可先行学习,提前掌握知识点。想要了解更多中级会计实务备考资料,可持续关注中级会计考试网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资料,扫码进群即得!

来源: 中公财经

上一篇 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知识点:公司的财务、会计要求
下一篇 2021年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执行程序
联系我们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源文件地址。
扫描二维码 进群即可领取中级会计备考资料

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
备考资料包快捷领取通道

 
 
关闭弹框
提交成功!
近期我们会联系您,请注意接听
微信扫码
加中级会计学习交流群
二维码
进群即可领备考资料包并通知考试时间
 

推荐活动

查看更多
换一批
电话 咨询 课程 APP
 
 

选择分校

全国 北京 广东 山东 江苏 上海 浙江 河南 四川 山西 河北 湖北 安徽 湖南 福建 陕西 辽宁 重庆 云南 江西 广西 天津 吉林 内蒙古 黑龙江 海南 贵州 青海 甘肃 新疆 宁夏 西藏
 

选择项目

国内财经证书domestic

初级会计职称 税务师 初级经济师 中级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国际财经证书international

CMA

金融相关证书finance

证券从业 基金从业 期货从业 银行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