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开始备考了,你知道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经常涉及哪些知识点吗?下面,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背书的形式,希望对备考中级会计的考生有所帮助。
背书的形式
(1)绝对应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的名称;
(2)相对应记载事项: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解释】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提示】
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得主张票据权利。
(4)“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5)附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6)部分背书、多头背书: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背书的形式,因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和大纲暂未公布,以上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来源于2019年内容,大家可先行学习,提前掌握知识点。想要了解更多中级会计实务备考资料,可持续关注中级会计考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