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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知识点:股东诉讼

2019-11-08 14:06:14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开始备考了,你知道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经常涉及哪些知识点吗?下面,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股东诉讼,希望对备考中级会计的考生有所帮助。

股东诉讼

1. 股东代表诉讼(保护公司)

(1)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主体

有限责任公司:任何一个股东(单独股东权)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2)股东对公司“董、监、高”提起诉讼程序

“董事、高管”侵犯公司利益:找“监事会”(必经程序)

“监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必经程序)

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情形:①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②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③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3)股东对“他人”提起诉讼程序

情形:公司“董、监、高管”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诉讼主体:①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一个“股东”

②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诉讼方式:①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股东直接诉讼(保护股东)

公司“董事、高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以自己名义)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示】《公司法解释(四)》对股东诉讼的规定:

(1)当事人

原告: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提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被告:造成公司损失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

第三人:法院受理股东代表诉讼的,应当通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诉讼效果

诉讼利益:原则上,诉讼利益归属于公司,被告应向公司返还财产或者赔偿公司损失。

【提示】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理费用:股东全部或者部分胜诉后,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调查费、评估费、公证费等。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股东诉讼,因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和大纲暂未公布,以上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来源于2019年内容,大家可先行学习,提前掌握知识点。想要了解更多中级会计实务备考资料,可持续关注中级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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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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