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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知识点: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

2019-11-08 15:36:03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开始备考了,你知道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经常涉及哪些知识点吗?下面,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希望对备考中级会计的考生有所帮助。

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

1.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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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具体内容
告知 时间 订立保险合同时
内容 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
判定标准: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承保或确定保险费率
义务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注意】对于保险人询问之外的问题,投保人没有告知义务
举证 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法律后果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不赔”、“不退”
投保人“重大过失”不履行告知义务“且”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不赔”但“退还保费”
【注意1】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法律后果不同
【注意2】重大过失必须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否则不算
保证 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向保险人作出的履行某种“特定义务”的承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不去战乱地区、用于特定用途)
 

2. 最大诚信原则下保险合同的解除

是否解除 适用情形
可以解除 (1)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
(2)投保人未履行保证义务,保险人可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不得解除 (1)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
【注意】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2)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则不得解除合同并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
(4)保险人的解除合同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类似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5)“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类似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关于概括性条款】一般是指词义模糊、概括性极强的条款。实践中,概括性条款往往以“其他”、“除此以外”、“等”兜底条款的方式出现。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因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和大纲暂未公布,以上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来源于2019年内容,大家可先行学习,提前掌握知识点。想要了解更多中级会计实务备考资料,可持续关注中级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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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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